第五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防治;

(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三)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四)专群结合、群测群防;

(五)谁引发、谁治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