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