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