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相关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适用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

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防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