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相关活动。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适用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防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