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