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