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收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检举、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