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收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检举、控告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