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听取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