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