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二十条有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