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和隐患点的排查、巡查。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配备实用监测设施,聘请专业人员举办监测技能培训,并对参加群测群防的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对于提供有效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