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增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及时性、精确性、统一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