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地质灾害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