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