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举办地质灾害防治讲座、组织地质灾害逃生演练;通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网络运营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公益宣传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