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