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