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负有养犬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