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