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流浪犬只收容和领养第四十一条有效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适时在各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落和牧区开展流浪犬只的捕捉工作,防止流浪犬只扰民、伤人和侵害农牧民家禽、牲畜事件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