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适时在各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落和牧区开展流浪犬只的捕捉工作,防止流浪犬只扰民、伤人和侵害农牧民家禽、牲畜事件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