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流浪犬只收容和领养第四十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在十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犬只收容期间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收到通知逾期不领回或者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