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流浪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九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下列犬只进行收容:(一)经登记走失且通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二)无主犬只;(三)养犬人弃养送交的犬只。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