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流浪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八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区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本区(县)公共设施建设体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收容流浪犬只。鼓励有关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爱犬协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收容领养流浪犬只场所。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