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