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和诊疗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住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