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