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并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 进入楼道或者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配戴嘴套,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五)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