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