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违法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