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区(县)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