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养犬管理制度;(三)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