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管理制度;

(三)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