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