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