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二)单位所在地位于写字楼、社区居民住宅小区以外;(三)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四)有养犬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人员;(五)有犬笼、犬舍或围墙等圈养设施。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