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