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