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