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