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区划第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住宅楼地下室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共用区域禁止养犬。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