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土壤、水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