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采取下列措施,对工业废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一)推行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填料的采煤沉降区回填技术应用;(二)以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炉渣等为原料,制造蒸压砖、烧结砖、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路基材料;(三)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纸面石膏等;(四)其他资源化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