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