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