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后未按规定投入开发建设的,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请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