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开发单位在港区周边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开发建设,引起港口岸线及港区水域陆域、通航水域、航道、锚地的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从而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的,或者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