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设置的简易码头、装卸船作业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清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