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