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