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