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