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市或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市或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用港口设施。被征用的港口设施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因征用造成港口经营人或者被征用人损失的,由市或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