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以及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和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和诚信经营信息并定期更新。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