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港口码头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市及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实现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