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限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岸线使用有效期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限期满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